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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定调:中央环保督察年内启动!涉污企业警钟长鸣!
日前,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于5月25日下午在2020年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央环保督察还要坚定不移继续推动下去,今年会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黄润秋部长认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实行五年来成效非常显著。可以概括成四句话:老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解决问题。
今年将启动
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督察内容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
问题整改进行时
企业应如何做好迎检工作呢?
主动 自检!
及时 自查!
关键 整改!
全面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小编总结为以下几点:
01
环保合规性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02
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wu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wu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wu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wu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